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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作者: 来源 : 访问人数:293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广德、宿松住房城乡建设局  、重点工程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5.因企业改制 、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企业(或个人)要在自查自纠阶段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照6类情形建立清单目录 ,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 ,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9〕2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市 、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 。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劳动仲裁书、司法判决及有效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 ;申请企业资质的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 ,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为妥善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省将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期限相应调整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由2019年1月底调整至2019年3月底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清单目录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 。

(二)全面排查阶段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全面排查总结报告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于2019年9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

(三)总结提升阶段顺延至2019年11月30日。

(四)2019年5月起,每月2日前上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五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将《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补充通知传达给相关单位,避免出现“挂证”单位不知晓 、不知情、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要严格遵循“全覆盖、零容忍 、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2.不予认定“挂证”情形清单目录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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